广州市花都区绿叶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一、主动公开范围
1、规范管理和发展改革方面: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机构管理和社工服务相关的文件;机构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等。
2、与服务对象相关的事项方面:影响服务对象享受社会服务或者终止某种社会服务的预报,以及其他与服务对象相关的信息。
3、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机构财务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
4、重大决定草案方面:机构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员工、服务对象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5、机构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以及机构承诺办理事项及其完成情况等。
二、免于公开的机构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机构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机构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分割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机构信息,经审核后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1、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2、机构专门的信息专刊;
3、机构门户网站;
4、机构宣传栏;;
5、机构关设立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6、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
四、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1、机构各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机构信息通过机构公报、机构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2、各部门应当在机构档案室、公共接待室设置信息查询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3、机构各项目点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治信息;
4、机构各项目点应当编制、公布相应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五、信息公开时限制度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式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机构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3、其他各类主动公开的信息,各部门应当在制作、获得或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六、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为深入推进机构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机构信息公开内容,确保机构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可靠、形式合适,特制定本制度。
1、机构各部门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时,对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必须通过审核后,方可进行公开。
2、机构各个项目点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人员,负责信息公开审核工作。
3、机构信息的公开应重点审核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4、机构信息公开内容审核,主要包括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简洁性和通俗性审核,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掌握。
5、机构信息公开形式的审核,主要是对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公开形式的合理性和公开形式的连续性,以保证公开内容在更加广泛的范围方便群众查询。
6、违反机构信息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机构信息公开检举指正制度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构检举指正。
2、检举指正内容。县政府及其部门在开展政务公开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1)不履行机构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机构信息内容、机构信息公开指南和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机构信息的;
3、检举指正形式。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检举指正。机构各个项目点及其部门必须设开监督信箱1至2个,电话1个并向群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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